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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新 化 县 武 术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化县武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武术、散打、搏击爱好者、从业者及相关人员自觉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中华武术文化,弘扬中华武术精神;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梅山武术的开展,促进新化武术、散打、搏击、龙狮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繁荣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武术文化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充分认识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化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新化县体育中心体育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与武术文化相关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二) 协助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武术机构组织各级各类比赛;

(三) 组织武术运动项目的社会调研,规范全县武术体育项目的市场行为,挖掘、整理、推广梅山武术,研究武术运动的理论与技术及基层武道馆、跆拳道馆、技击搏击馆、文武学校、龙狮团队、俱乐部、传承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与管理经营;      

(四) 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武术文化技术咨询;

(五) 针对会员开展教学、培训、讲座、交流及演出等活动;

(六) 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公益事业;

(七) 承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办的单位与个人;

(四) 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近十年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执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行使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新化县武术协会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支部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5人,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或协会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支部副书记、支部委员由协会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协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着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传递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协会的发展方向,参与协会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协会党组织要时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在广大会员中积极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扩大组织规模,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三十四条:协会党组织要加强学习“三会一课”制度,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内送温暖制度,爱心扶贫助困制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党组织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个人会费每年100元,单位会费每年1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新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化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新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新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化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需在业务主管单位新化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化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化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